法治观察
| “共享”客户信息 扬州一房产中介职员获罪 |
人民政法讯 据人民网 扬州邗江区法院23日公布一则案例,一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将自己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信息与他人共享,用于拓展房产中介业务,最终被法院判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案被告人小明系扬州一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从事房产工作已有10年,手中积累不少业主个人资料。去年6月,他将其获取的业主资料通过邮箱以压缩包形式提供给同事小王,供小王的下属用于拓展房产中介业务。落网后小明交代,业主资料信息都是自己工作中收集来的,他也曾到过居民小区去收集业主信息,之所以把信息提供给他人,是为了和同事共享客户资源。 经查实,小明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达1万多条,排除其中重复的信息和非涉及本罪的信息,法庭认定小明共非法获取和向他人提供5353条业主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小明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并处有期徒刑。考虑到小明认罪态度诚恳,且没有证据证明小明在向同事提供信息时有“出售”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今年最高法、最高检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的司法解释,并非只有出售公民信息才会构成犯罪。被告人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即为非法提供,而非法提供公民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张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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