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害人 切勿触碰 |
人民政法讯(通讯员 李建霞) 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蔡某某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告知其需要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以每克200元的价格给蔡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可疑淡黄色晶体毛重5克(净重4.4克),货款1000元,因蔡某某替陈某某交过50元话费,冲抵后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950元。经对被告人陈某某住所和人身进行搜查,在大卧室靠近窗户的床头柜内查获可疑白色晶体0.5克(净重)。经巴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淡黄色晶体与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博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上两项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4.4克,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陈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博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生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警示:毒品犯罪活动极大地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毒化社会风气,并诱发其他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被告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现不思悔改又犯该罪,最终又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希望以此为戒,吸取教训,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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