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遗产继承纠纷巧化解 |
人民政法讯 (通讯员 王倩)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镇前官村董某的伯父董某某因老伴早年去逝,独生女在外地生活工作,只剩他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于是在2000年同董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董某某生前由董某赡养,死后由董某安葬,留下一套房屋归董某所有。同时该协议由邻居作为见证人证明其有效性。 2016年9月,董某某病重,其女儿从外地回来照顾,于2017年3月董某某去逝,并由其女儿进行安葬。此后,董某拿出遗赠抚养协议,要求执行遗赠抚养协议,而董某某的女儿却拿出父亲去世前写下的遗产归女儿所有的遗嘱,拒绝将房子交给董某,董某为此十分愤怒,于是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在听取当事人以及其邻居、亲属的陈述后,调解的关键指向董某某的女儿即董某的堂姐,调解人员对董某的堂姐宣讲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同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此外,调解人员还从家庭和谐的角度劝说董某的堂姐放弃房屋,最后董某的堂姐也考虑到自己已不在本村居住,于是达成协议——董某继承房屋,其它遗产有董某的堂姐继承,董某偿还其堂姐支出的丧葬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高低的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的。本案在人民调解的及时介入下,有效地解决了矛盾纠纷,促进了家庭和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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