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合同诈骗村民31吨干果 |
人民政法讯 (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近日,河南太康籍一男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车牌,以空车配货签订运输合同方式,骗取村民大枣、葡萄干共计31余吨后逃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名男子以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未追回赃物折价款依法予以追缴。 案件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被告人侯某以李和的身份信息与李某、何某共同经营的位于哈密市北出口的一物流信息部,签订了把大枣从五堡运到山东滕州的运输合同,经在五堡经营托运部的木某联系,驾驶使用虚假车牌号的豫P-6Z386号货车来到哈密市五堡镇,骗取该村五名村民价值232000元的29吨大枣及价值46000元的2吨葡萄干后逃匿,被告人侯某将红枣存储在委托石某租用的刘某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光华路街道办事处程庄村263号的三间门面房,购买豫P-C3585号车与石某、张某将部分红枣、葡萄干出售,2016年3月,石某将剩余15.57吨红枣存放在河南省大香山物联城运营有限公司冷库。案发后追回价值124560元的大枣15.57吨。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认定事实证据,本案中被诈骗的大枣及葡萄干数量为被害人木某陈述、被告人侯某供述相互印证部分,即大枣29吨,葡萄干2吨,大枣价格以三级哈密五堡干红枣每公斤8元计算,葡萄干价格以五堡大颗粒葡萄干每公斤23元计算,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278000元。被告人侯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部分追回,该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未追回赃物折价款依法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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