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子伤父亡 法律援助明责优援 |
人民政法讯(通讯员 陈春青) 5月22日下午,天空阴云密布,狂风大作,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行七人,一进门就忙不迭地说:“我们是来寻求法律援助的,你们能给办理一下吗?”工作人员一边礼貌接待,一边询问详情。 一行七人来自冀州区南午村镇某村,其中有三名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李某说:2017年5月2日,我们村的齐某(80岁)坐着他儿子齐某某的电三轮去我们镇上赶集,齐某某沿冀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冀李线由北向南行驶的桃城区某村张某驾驶的的货车相撞,造成齐某、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5月8日,齐某经冀州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们一家三口,儿子智障、老伴儿张某年老(81岁)多病,一家人全指望着齐某过活,现在齐某死亡,爷俩儿看病花了不少钱,希望你们给予法律援助,帮着他们一家讨个公道吧。 法律援助干警听完李某的陈述,又审查了相关证件、证据,其中,冀州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张某、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齐某无责任。 “按照法律援助对交通事故案件予以援助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对无责方或负次要责任方给予法律援助,显然齐某某不符合援助条件,齐某符合援助条件,但齐某已亡故,你们可以让齐某的妻子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干警向一行七人耐心地解释道。 支部书记李某说:“齐某的妻子张某就在外面车上,由于她腿脚不便,我们没让她下车”。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又考虑到天气原因,干警刘丽珠、梁旭霞忙跟随支书赶到车上为老人作了接待笔录,并告知她可以委托其他人为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最终,张某接受了法律援助干警的的建议,委托支部书记李某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宜。 按照法律援助“70岁以上老人求助事项符合现行规定可免于经济审查”的相关精神,我们免除了对张某的经济审查,并当即指派了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元章为其代理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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